欢迎来到袁潭律师网! foxyuantan@foxmail.com 18885281988

您所在的位置: 袁潭律师网 >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律师介绍

袁潭律师   袁 潭  Yuan Tan  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贵州大学项目管理硕士在读,2011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习水县先进律师,遵义市先进律师,贵州省优秀青年律师,贵州省优秀律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潭律师

手机号码:18885281988

邮箱地址:foxyuantan@foxmail.com

执业证号:15203201310251636

执业律所: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贵州省习水县西城区娄山北路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条件:形式要件还是实质构成?

刑事立案条件:形式要件还是实质构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据此,一般认为刑事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看似简单的两个条件,却是无法应对复杂司法实践的疑问。

来看个案例: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选中了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生产责任书”的方式将工程的一部分以500余万包干价(主要建设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单包给石某,由石某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依照施工进度(已完成80%)和“生产责任书”约定,建设单位共划拨资金450万给石某。2009年6月,石某旗下的约200名民工分别多次上访,控告石某拖欠民工工资101万余元;与此同时,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石某将划拨资金中的70—80万元予以侵占或挪作他用,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

案件讨论中出现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依据现有的材料,特别是“生产责任书”中所明确的石某“项目经理”职务,石某具备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体资格。按照“生产责任书”,石某也具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石某对450万中的70—80万元拒不说明去向(有反映说用于赌博或另外的工程),已经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应当立案侦查;对立的意见认为,在本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和石某间毫无关系,建设单位和石某签定的“生产责任书”其实是一种变相的转包合同,这从建设单位依约划拨资金给石某也可证明,目的是为了规避建筑法律法规中的“不得转包”规定,这也是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中一个盛行的潜规则。由此,建设单位和石某、石某和民工之间的矛盾只是一种合同与劳务纠纷,侦查机关不能插手。

意见的对立让侦查机关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立案吧,万一真的是那种实质上的“转包”关系,利用侦查权插手合同和民事纠纷以及可能的行政处理,“罪”就大了;不立案吧,假如石某就是建设单位临时聘用的项目经理,那就等于是放纵了犯罪。

两难的根源其实就在于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仅仅是办案人员在审查一定材料基础上初步判断所得出的结论,在一定意义上只是一种主观认识,并不等于事实上的构成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把立案审查当成侦查,把立案当成破案,并不仅仅因为是对“认为有犯罪事实”含义理解的偏差,把立案审查中的程序审查异变为实体审查,问题的关键可能更来源于“立得上、诉得出、判得下”的不切实际要求和所谓的“错案追究”责任机制。因此,过分追求证据材料的“完全证明力”,成了立案审查中的必要条件。[page]

在“不破不立”的“责任”要求下,本案中侦查机关下达了“不予立案”决定。石某的避而不见,建设单位的不配合,让许多关键问题无法明了。民工不断上访,建设单位满腹怨气,事情的发展谁也无法预见。

据说在国外许多国家,对刑事犯罪侦查只需有公民或单位的告发、控告、检举、自首等即可启动,这既是为应对打击犯罪之需,也为确保侦查合法化保障人权之必要。如此看来,刑事侦查的开始之时,其实就是形式审查的过程段。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整个事情的真相,也就存在“犯罪”与“非犯罪”两种结果。将立案条件上升为“实质构成”的高度,带来的不仅仅是“贻误战机”和“非法侦查”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可能让矛盾久拖不化,引发更大的问题和纠纷。当然,形式审查后的侦查启动,侦查权的滥用必须得到有效遏制,侦查措施的适用也必须符合法律之规定,并与保障人权相协调。

意见应该是明确的:本案中的侦查机关应当立案。如果是那种事实上的“转包”关系,撤案并不为错。当然,行政(建设法规的)处罚也是必需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